17岁少年杀人悲剧何以发生 □岳中云
只因与女友发生矛盾,17岁的李某就从抚顺市区乘车到永陵镇持刀杀死女友两名亲属后逃跑,沿途又刺死刺伤11人。这样的惨案令人震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无辜者要为别人的矛盾付出生命的代价,成为可怜的殉葬品?
如果说李某女友的两名亲属多少还与其二人间的矛盾有所关联的话,那么,11名路人则完全与矛盾风马牛不相及。之所以被卷入并付出伤亡代价,只是因为和行凶者的一次偶然相遇。如果这种偶然也能成为生命殒灭的理由,社会岂不会陷入无可预知的危险之中?
我们相信,这种重大伤亡只是一个极端个案。然而,剖析这一案件的因由,尽管还有很多事实细节有待明晰,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深刻的教训。
17岁,是一个需要法律进一步甄别的年龄。按照国家民法通则,尽管他不满18周岁,但如果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将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反之,他则被归为未成年人一类,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管李某有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仅从他与女友发生矛盾,就要杀她亲属,甚至迁怒于路人,就已表明,李某属于那种易冲动且偏执的人,进而在连续实施凶残行为中失去理智,无端扩大了悲剧。这种性格特点的成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他在成长过程中缺少了“抗挫折教育”这一课,当他遇到不顺就可能失去自控能力,导致行为不能受理性的制约而走向极端。
事实上,在人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自我控制是一个重要的、也是基本的能力。当人们学会了自我检视、自我反省、自我控制、自我调节,他才基本具备了“成人”的条件。遗憾的是,这种基本能力的教育,在很多人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缺失了。
在今天这样一个独生子女时代,很多孩子从小受到溺爱,如果家庭和学校忽视教育孩子如何面对失败与挫折,如何调节自我,如何与他人相处,面对孩子的臭脾气逆来顺受,面对孩子的无理要求全盘满足,面对孩子吃一点亏决不容忍。又或者,家长由于各种原因完全忽视孩子,都可能导致孩子失去自我。他们将不知如何面对困难,无法正确解决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正确寻找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与位置。
教育,其实首先应当是培养出一个健康的人,而不是有能力的人。只有把健康作为更基本的前提,其能力才会真正对社会产生正向能量。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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