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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区危险驾驶案高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攀枝花日报 2012-07-14 08:39 大字

□郭小燕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以来,截至今年4月底,东区检察院已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3件33人,其中1件提起公诉时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险驾驶案特点

案件呈上升趋势。2011年5月1日自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由于宣传力度较大,查处较严,驾驶人员慑于法律的威严,不敢轻易触碰法律。2011年5月1日至11月25日,东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件。但是在执行一段时间后,一些人酒后胆壮,存有侥幸心理,案件逐步增加,且增加幅度较大。从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4月30日,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27件,今年5个月比去年近7个月增加了350%,其中1件在提起公诉时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年龄集中于中青年男性。从该院受理的33名危险驾驶嫌疑人看,被告人均为男性,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此年龄阶段的有21人,50岁以上的1人,30岁以下的11人,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9岁。

外来人员居多。33件危险驾驶案中,外来人员占了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特别是外地来攀务工人员有10人,占全部案件的30.3%。

公职人员也占一定比例。33名危险驾驶人员中,有2名公务员、2名教师、7名攀钢及其他单位的职工,占全部案件的33.33%。

文化程度不高。33名危险驾驶嫌疑人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了近70%,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

二、危险驾驶案多发原因

过度自信,法制意识淡薄。从受理的危险驾驶案看,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虽然是酒后开车,但很清醒,能够保证自己不出事,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忽视了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导致此类案件急剧上升。

侥幸心理严重。该院办理了一起春节前案发的危险驾驶案,嫌疑人是某银行职工,大学文化,酒后开车回家,被临检的交警拦获。案发后,嫌疑人很后悔,并知道酒驾是违法的,认为只要交警不检查,就不会被抓。从该院受理的案件看,多数人员均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事,交警很少出来检查,就不会被查到,结果在被查后后悔莫及。

公安机关路检有待建立长效机制。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公安机关进行了大规模的路检,但之后查处力度减弱。从该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看,特别是今年受理的27件危险驾驶案中,多数是在交通事故中发现的,通过交警拦车检查或酒驾专项检查行动查获的只有1件,使得犯罪分子对形势误判,从而增加了酒驾情形。

处罚较轻。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相比其他犯罪处罚较轻。同时在实际案件中,公安机关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从该院受理的案件看,没有一起采取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法院在量刑时,多数判处了缓刑,其处罚比一般酒驾行为还轻。没有达到危险驾驶罪追诉标准的一般酒驾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而犯危险驾驶罪的人员,法院判处其拘役适用缓刑,实际执行比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轻,导致一些人特别是无业人员敢于犯罪。

三、危险驾驶预防

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预防,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加大宣传力度。公、检、法三机关应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宣传标语、宣传台进行法制教育;加大常态化宣传力度,使醉驾刑事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加大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日常整治检查与专项整治检查相结合,增加交警执勤点,特别是在晚八点后的酒驾高峰期进行例行巡逻,必要时可抽调警力进行异地执法,及时发现隐患,对醉驾人员形成震慑,促使驾驶员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纠正饮酒驾驶的恶习。

保持打击危险驾驶的高压态势。公安机关做到有案必立,对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的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做到符合条件一律起诉;审判机关做到构成犯罪的一律处拘役并处罚金,尽可能少或不适用缓刑,对危险驾驶人员形成震慑,树立法律威信。  

(作者单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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