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 男子被判重刑
本报讯(胡兵 记者 王南桢)李某携带凶器实施抢夺,近日被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9月20日22时许,李某携带一把弹簧刀伙同刘某(在逃)窜至清香坪家属区一路口处伺机作案。当刘某发现王某独自一人,且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时,便示意李某上前对王某实施抢夺。李某走到王某身后,趁其不备将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
随即,王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并展开搜查。在清香坪家属区一公路边,公安民警发现李某形迹可疑,便上前对其进行询问,并当场从其裤包内搜出一把弹簧刀,从挎包内搜出一根断裂的黄金项链。经查,被抢黄金项链及项链上的吊坠净重11.62克,价值5438元。
李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在2011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还在西区陶家渡一农贸市场超市内实施盗窃,盗走现金2000元及总价值为440元的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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