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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判决颠覆了法治原则

兰州日报 2011-05-26 03:28 大字

童大焕http://blog.sina.com.cn/tongdh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诸多瑕疵,而遭到了学界和舆论的如潮质疑。

法院仅仅因为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城管打过夏俊峰,就以“孤证一般不宜定案”之类的理由拒绝调查他是否在遭受侵害后采取自卫行为。问题在于,一方面,如果夏俊峰身上的伤痕可以证实为城管所为,那么他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遭到殴打就不是“孤证”,而是有伤痕之类直接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为什么不鉴定伤痕,而以“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为由,将其排除呢?

第三,《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中写道:“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反问:既然如此,一二审法院又凭什么证据一口咬定夏是故意杀人呢?

第四,夏俊峰导致的后果是两死一伤,现场应该还有一个受伤的城管,他应该目睹了发生的一切,应该也是个关键证人。为何在判决中,这个人好像消失了?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疑罪从无原则(这跟警察执法的“疑罪从有”截然相反),不管一个人看上去怎样的罪大恶极,在司法审理上都应该对他采取“疑罪从无”原则,及时质证一切可能取得的对他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然后根据证据断案。但是从上面几个方面分析,夏俊峰案的一二审法院都严重颠覆了这个基本法律原则,对可能有利于夏俊峰的证人证言一律采取了排斥和忽视的原则,让人怀疑此案是否受到了不正常的干扰,非要置夏于死地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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