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完善“大调解”格局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
■ 庞靖杰
东区司法局在构建“大调解”格局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东区重点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不断推行“四个完善”,立足源头预防,抓早抓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自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4月,东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共受理纠纷2165起,调解成功2116起,调解成功率97.74%;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2起,涉及178人;防止群体性上访65起,涉及321人;接受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5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76起,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30多万元。
一、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完善“大调解”运作机制,东区司法局成立了东区人民调解中心领导小组,健全了人民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运行机制。一是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及时制定了构建“大调解”格局中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流程总图、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详细制定了每个流程的工作方式和要求,确保了“大调解”工作在实际的运作中有章可依,规范有序;二是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二、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打造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针对原有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人民调解员素质不够高的问题,东区司法局认真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队伍,确保工作实效。
精心选聘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社情民意、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丰富业务知识的群众为人民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工作积极性和开展调解工作的技能技巧,使他们更加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充分发挥“首席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人民调解队伍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构建“三联两进”工作格局。
健全完善已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大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目前,东区已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2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3538人,进驻各单位的人民调解联络员有69人,建立起了以区人民调解中心为龙头,进驻法院(法庭)、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节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三、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
为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东区司法局要求各调委会实行社(组)、村(社区)、乡镇(街道)三级逐级调处的“三三调解制”,要求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同时,深入探索建立适合东区区情、具有东区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通过采取“警民联调、地企共建,流动调解”三种不同的调解方式,及时有效地对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化解。
(一)警民联调效果好。
东区大调解工作中心成立后,东区司法局在各社区均建立了警民联调工作室,由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民警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同时由区司法局指定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警民联调工作室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警民联调工作室的设立,打破了长久以来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局面,使二者高度统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地企共建促和谐。
针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多,且与辖区居民的矛盾日益突显等实际情况,东区大调解工作中心与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地方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关于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议,规定一旦辖区居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了矛盾纠纷,由大调解工作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辖区居民与企事业共同协商如何解决,尽量做到矛盾纠纷不上交。
(三)流动调解暖人心。
东区大调解工作中心成立了由多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流动调解室,主动上门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既方便了纠纷当事人,又使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化解。
四、大力推行并完善“三联两进”矛盾衔接配合机制,实现大调解体系“无缝衔接”。
在推进“三联两进”机制中,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人员队伍,采用专、兼职的方式吸收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志愿者加入人民调解队伍,并定点联系进驻各派出所、法庭、法院、机关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已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人民法院、大渡口派出所和临江路派出所派驻了9名聘用的人民调解员。2009年12月,在辖区各交警大队分别试点成立了东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如今,通过全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东区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区”,“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为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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