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修订 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记者杜鑫)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今天对外公布。据介绍,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
《办法》规定,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其中,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办法》还将一些收费项目进行合并。其中,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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