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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探索容错机制 官员哪些差错可免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3-24 15:00 大字

据中新社3月23日报道 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 “容错机制”。那么,官员在工作中的哪些差错可“免责”? “网开一面”该由谁说了算?

记者梳理发现,去年以来,包括陕西、重庆、四川、浙江、安徽、山东、上海、广东等,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列出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这些举措有些是由省级层面出台规定,有些则是由地市级层面发文试行。

这些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

在各地的“容错”机制中,对于免责情形和范围都给予明确列举。

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

例如,河北廊坊明确的可“容错”的范围必须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等等。

为了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一些地方明确了对诬告诽谤的处理。例如,长沙规定了对诽谤诬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要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减轻心理包袱。

领导干部“出错”后,谁来认定该不该免责,毋庸置疑,这一环节在容错机制中格外重要。记者梳理发现,各地规定均明确了免责申请的主要流程,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是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例如,内蒙古规定,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根据深圳当地媒体去年6月的报道,深圳市正建立由市纪委牵头,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容错认定协调机制,对需要容错的事项进行协调认定。

不过,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 “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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