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禁令”折射物业角色错位
□晏扬
“本区严禁饲养携带宠物入内,违者停水停电,本公司只为人民服务,与畜生无缘!”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馨三百居民楼贴出这样一张物业通知,通知上还有一张狗的照片,上面打着一个红色的“×”。
面对这条禁令,小区居民态度不一。赞成这条禁令的应该是那些不养狗的小区居民,而反对这条禁令的大多是宠物狗的主人们。人们看待问题时总是“屁股决定脑袋”,似乎也无可厚非。不过,就这条禁令而言,其实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小区内该不该养狗;二是物业有没有权力禁止小区居民养狗;三是物业有没有权力对违反者停水停电。
对第一个问题,小区居民尽可“屁股决定脑袋”;但对后两个问题,就得讲法理,讲“公理”了。
首先,物业没有权力禁止小区居民养狗。小区内可不可以养狗,可以养什么样的狗,以及养狗应遵守哪些规则,是城市管理者才有权确定的事宜,物业公司是无权或“允许”的。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是执法机关,更不是立法机构。
进而言之,物业公司显然更没有权力对违反者停水停电。因为居民用水用电,是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服务合约,与小区物业无关。居民只要缴纳了水电费,不要说物业公司,就是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也不能停水停电。
居民在小区内养狗,对于物业管理的确是件麻烦事,比如有些狗在楼道里大小便,给清洁工增添了工作负担,也让居民们很是厌烦。但是,物业公司不能因此就禁止居民养狗,更不能对违反者停水停电,因为这样做是对小区居民合法权利的侵犯。何况,并不是所有宠物狗都随地大小便,“一刀切”禁止养狗不合情理,这就好比有的司机交通违法,但不能因此禁止所有汽车上路。
从深层次看,物业公司发布这样一条超越自身权限、侵犯居民权利的禁令,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角色错位——以为自己是小区的领导者、当权者,可以任意决定小区管理事宜,可以对小区居民指手画脚,将小区视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认为自己大权在握,小区居民就该唯命是从……正是有了这样的错位思维,才会有如此牛气哄哄的通知。而让人沮丧的是,现实中,有此错位思维的物业公司相当普遍,久而久之,有些小区居民甚至也误认为,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管理机构。
实际上,早在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就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换言之,物业是小区居民的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聘请,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且不说业主像是“主人”、物业像是“仆人”,但至少,物业与业主之间绝不存在管与被管的关系。
由此来看,物业公司的前述禁令,其角色错位,可谓错得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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