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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餐厅收取浪费食物费的情与理

广安日报 2015-11-05 04:28 大字

□杨涛

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结束,剩下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事后餐厅返还了游客的2400元,物价部门、工商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有人把此事同青岛大虾事件相提并论,其实两者是有较大区别的。据说餐厅和食客最初商议的是,浪费的食物交100元食材费,但最后食客算出2400元钱的数字,将钱放在收银台上,坚持要发票。餐厅倒也真收了。

不过,在有关部门调查清楚事情真相前,我们也不妨来讨论一下自助餐厅该不该罚款的问题。青岛大虾事件纯粹是一个敲诈勒索事件,而乌鲁木齐自助餐厅事件却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从生意和情理角度讲,自助餐厅的经营规则就是顾客能吃多少吃多少,杜绝浪费,这样经营者才有利润可言;从环保和道德上讲,也不支持顾客浪费食物。因此,餐厅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顾客浪费食物并不为过。

但是,餐厅没有罚款权。对公民罚款,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作为市场主体的餐厅并不享有这种权力。餐厅可以对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必须基于餐厅与顾客事先的约定。如此约定之下,餐厅向顾客收取一定的未吃完食物的费用,就不是什么罚款,而是合法的契约履行。

这么说,餐厅虽然没有罚款权,但仍然有依据合同约定可以向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但餐厅运用这种权利不能随心所欲,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明确进行告之,并且在顾客用餐前告之,如此才算征求了顾客同意,获得了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其次,每个人用餐时都不能保证做到百分之百完全不留下食物,合理的遗留食物应当为餐厅所容忍。因此,对于在正常人认为的合理范围内的遗留食物,餐厅不能收取费用。

但是,即便满足了上述条件,对一些浪费食物的顾客,餐厅也不能漫天要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有些餐厅规定要收取浪费食物价格几倍的费用,或者按照食物的重量来计价收费,这就是“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因此,餐厅收取费用只应以所浪费食物的相应价格收取。

总而言之,就乌鲁木齐自助餐厅这一事件的具体情况而言,我认为,从法律上讲,餐厅没有权力罚款,但有权通过事先约定,向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一定的费用;而所谓一定费用,应当合乎基本的公平、合理原则,在普通人所能接受的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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