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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中的私人定制 ■木须虫

达州晚报 2014-06-14 14:21 大字

[摘要]■木须虫

这年头,考公务员不但笔试难进,还要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11日,有网友发现,在黑龙江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招考计划名单里,报考哈尔滨市呼兰区地税局基层分局的专业要求一栏上,赫然写着“体育、体育学、运动训练”,备注则注明“哈尔滨市户口或哈尔滨生源,乒乓球项目国家一级裁判,具有乒乓球高级技能职业资格”。对此,网友吐槽:“你是想让孔令辉回家吗?”

(6月12日《南方都市报》)

“萝卜招聘”并不鲜见,最常见的手段便是在职位的条件上做文章,通过诸多附加条件的设置,缩小招考的范围,达到定向招考的目录,甚至为特定的对象“私人定制”。从方式上来说,哈尔滨呼兰区地税局基层分局招考执法岗位被网友戏称的“乒乓招考”,理出一辙。

不加限制地设置岗位报考条件,溢出了岗位的普适“标配”要求,即意味着招考有违基本的公平。尽管该岗位已经被黑龙江省人社厅取消,从今年的公考中退出,但是作为当今最规范、最公开的公务员考试,这样显失公平的岗位招考条件堂而皇之出现在考试网上,也难掩问题的严重性。

谁有权利设置岗位条件?《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解读这个规定,一个是岗位所需要的共性法定条件,另一个则是特定岗位所需要的个性条件设置的赋权,即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具有这个权限。

不过因其规定的模糊性,在操作过程中,通常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岗位条件该怎么设置?虽然维护公正是前提,也是准则,但是界线在哪里?谁来监督、谁来裁决、掺杂私利的违规怎么处罚,一直都缺少完整严谨的规则约束。公务员考试规定的模糊性存在,客观上为条件设置选择性留有后门。针对这一漏洞的存在,不少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再三重申不能设置跟岗位无关的条件,依然在堵漏方面存在不少的缝隙。

二是岗位条件谁来设置?按照公务员考试的程序设计,岗位招考的简章通常都是由招录机关制定和发布。该程序设计的初衷,客观上减少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量。而在此同时,有关岗位条件设置的权限也随之下放到了招录机关,给了招录机关谋私的空间,从而出现各种可能隐含私有目的“定制招考”。

“乒乓招考”暴露出的是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如果不从根本上规范招考条件,对个性条件制定相应的审查机制,制约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类似的“萝卜招聘”不会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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