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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条例征意见,“职业打假”拟不再受保护 打假,还能成为一种职业吗?

半岛都市报 2016-08-14 00:00 大字

半岛记者孙桂东(署名除外)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对消费者负责任。”

■“打假人”王海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难界定

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涉嫌敲诈?针对这几个问题,记者采访了被称为“职业打假第一人”的王海。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表示不认同。“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王海解释说,比如我买了一辆小汽车,出去开出租挣钱,这是一个经营性的行为,如果我买来用,那么就算是一个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不论是知假买假,还是民间打假,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这属于民事赔偿,与营利的“利”并非一个概念。

“其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难以界定”,王海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购买消费品的数量。比如,一个人可以买一双鞋,也可以买一千双鞋,这都是一个人合法的消费行为。王海说,即使走到诉讼的阶段,也要讲求证据。人的消费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通过行为来断定目的。

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职业打假混淆。

王海说,随着打假热潮的兴起,整个行业也有些鱼龙混杂,很多是小偷混进来的。他们以前偷了东西去销赃,容易被抓住。一些“聪明人”便用假的东西去跟真的东西调包,以此来实施诈骗,有一些人则干脆敲诈经营者。“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跟真正的职业打假没有任何关系”,王海说,打假索赔受法律保护,是一个消费者合法的民事权利。

■“打假人”纪万昌

若实施会降低企业违法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曾在2014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

职业打假人纪万昌说,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假货越来越少。目前,相对于执法人员数量,整个市场主体的数量要多很多,监管的力度不够。而职业打假人起到了“吹哨人”的作用,能够让更多的违法企业受到惩罚。而消费者则因为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维权的时候会受到一些局限。如果职业打假人受到限制,则降低了一些企业的违法成本。

针对这条规定,纪万昌表示对他们的影响不大,他们也在考虑相关的对策。这项规定只是增加了打假成本。纪万昌说,对于如何确定一个人是职业打假人没有很好的办法。比如说,一个人买一百件物品属于职业的,那么一百个人每人买一件应该就没问题了吧。他们只是给这些普通消费者做代理,跟规定并不冲突。

■律师

职业打假符合现在需要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说,首先,这个条例还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最终实施,还需等待最终的结果。其次,2014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从法律效力上来讲,要高于工商部门的这个规定。进入诉讼阶段,消费者的权益仍将会受到保护。

目前,对于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职业打假有着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如果企业没有违法行为,这个行业没有利润,也就不可能存在。

■说法部分打假人偏离方向值得反思

对于当前这种现状,作为长期工作在消费维权事业一线的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态度相对更为客观中立。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音江说:“我是支持职业打假的,只是有的职业打假人过于追求利益,在现实中偏离了方向,以至于社会对这个群体产生了诸多非议。”

“维权案件大幅增多,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也是好事。但法院同时也表示担忧,因为这些案件中有80%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的,真正关注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寥寥无几。”陈音江无奈表示。

时至今日,职业打假人主要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制假售假行为时,社会的期望值就会大打折扣,加上少数职业打假人采取绑架市场监管部门,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也给社会抹黑了职业打假人这个队伍。

“现在为什么社会上那么多人反对职业打假,我觉得确实值得反思,尤其是值得职业打假人反思。”陈音江说。据央广

■评论“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别误伤消费者

乔志峰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早在2004年,上海法院叫停“职业打假”,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说上海的做法属于地方“土政策”,那么一旦新消法第二条的内容得以通过实施,就等于是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职业打假人”的失业。

既然新消法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我想明确表明我的意见:我不认同新消法的这一条款。为什么会有“职业打假人”?只因为当前消费市场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的丑陋现象依然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还非常普遍、非常严重。没有职业造假,就没有职业打假,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假货泛滥的问题、铲除相关土壤,却只是对“职业打假人”设限,恐有颠倒因果、头痛却医脚之嫌。

确实,很多“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并非出于“大公无私”,而是为了从中牟利,并且确有人通过打假而赚取了丰厚的利润。但无论如何,“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客观上也对增加造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净化市场和消费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保护了谁?打压“职业打假人”,是否容易沦为对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变相保护?

实际上,打假并非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法定义务,而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系。或许正是相关部门并未完全尽职尽责,才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另类职业,并让一部分人在这个新行当里风生水起。英雄莫问出处,打假不论动机。有假就得打,对那些假的东西就该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无情。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才能打赢打假的攻坚战。

■新闻链接拟规定网购拆封可退,禁短信轰炸

在有关“职业打假”的条款遭遇争议的同时,对于网购维权措施的完善则赢得一致叫好。第十四条规定了五种视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或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15日的”。

之前很多消费者在网购经常接到的“短信轰炸”,也被列入《条例》的“禁止”之列。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据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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