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酒“撒野”打警察 犯妨害公务罪判刑十一个月
■ 2016年2月13日15时许,资中县金李井镇新胜街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酒后路过事发现场时,竟借酒向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撒泼,动手将警察打伤。
■ 日前,资中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该男子李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受到刑罚惩处。
◇何成康本报记者高波
事发:
交通事故现场,男子恶意袭警
2016年2月13日15时许,在资中金李井镇新胜街,鱼溪交警中队副中队长丁健珂带领协警林定建、何鑫正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
“当时,围观人群中有一个醉醺醺的中年男子一直在一旁扬言看不惯警察,并称自己是专门打警察的。”回忆起事发经过,协警林定建称,当时,他和同事上前对该男子表明了身份,见该男子喝了酒,就劝他不要闹事。可没有想到,这个男子竟向他们动起了手。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不顾林定建等人表明身份及警告,抓住林定建的警服进行推搡、殴打,将其警帽撕烂,手部打伤。李某看到协警何鑫在一旁录像,又将何鑫的执法记录仪抢来摔坏。民警丁健珂对李某进行警告制止时,李某又踢了丁健珂一脚。之后,李某被群众拉开并逃离现场。
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定建的手部损伤属轻微伤。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价格为38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因:
喝了两斤多白酒,郁闷男子借酒“撒野”
面对人民警察也敢大打出手,李某为什么要这样做?
被告人李某供述称,那两天因为家务事烦闷,于是便在当天堂兄弟的喜宴上多喝了两杯。1个多小时的时间,他就喝了两斤多白酒。
婚宴散席后,在回家路上他碰到了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丁健珂和协警林定建、何鑫。出于糟糕的心情,他不由自主冲向了正在执法的林定建等人。之后,他逃离了现场。
2月15日,李某到资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6月30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称,自己之所以仇视警察,是因为在2011年和2014年两次在深圳因寻衅滋事和吸毒被行政处罚过。法院审理查明,李某2011年10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4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
判决:
犯妨害公务罪,判刑十一个月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也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我家还有两个娃娃需要照顾……”在最后的陈述中,李某恳求法院能够考虑自己投案自首给予从轻处罚,让他可以早日回到家里照顾小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资中县公安局的执法记录仪383元。
延伸阅读
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侵害
资中法院法官赵林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李某因对警察心有怨恨,对自身行为意识约束不够,当众殴打警察,不仅是对人民警察形象的玷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为此,法官提醒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积极配合公务人员执法,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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