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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出租车 两男子领刑 以身试法 害人又害己

内江日报 2015-05-07 00:52 大字

当法警押着李某离开法庭的那一刻,李某扭头望向了旁听席,看着不肯离去的父母,顿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50来岁的父母,在得知李某犯下抢劫罪行后,仿佛一下子老了许多。当儿子望向自己的那一瞬间,已是泪流满面的母亲再也控制不住情绪。她张开臂膀,奔向儿子,她想再一次抱抱他……身体一直不太好的母亲不知道,在有生之年,是否还能看到儿子走出监狱。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和十一年六个月的李某和他的同案张某,或许此刻才真正明白,他们伤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还有他们的亲人。

◇何成康 本报记者 高波 文/图

一拍即合

两男子合伙抢劫出租车

4月20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出租车实施抢劫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单独及伙同被告人张某在内江市的资中县、市中区、东兴区等地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财物。

2014年10月17日晚,出租车司机叶某报案称,他驾驶出租车行至银山镇燃灯寺村6组地段时,遭遇车上两名乘客持刀抢劫,被抢走现金500余元和朵唯牌手机一部。

而这两人,正是东兴区人李某和张某,这也是他们第一次作案。案发时,李某27岁,张某25岁。

被告人张某供述称,其实,在案发一个多月前,他刚和李某在大洲广场认识。此后,两人经常聚在一起耍,因为没钱,两人便合谋抢劫出租车。

案发当天,张某提出到资中抢劫出租车。于是,两人在当日上午乘车到了资中。李某在资中县汽车站买了把弹簧刀携带在身上。直到晚上,两人在重龙镇商业广场边的公路上拦了一辆出租车,与司机谈成以100元到银山镇杨柳村。

在过了杨柳村不远处的公路时,张某叫驾驶员将车靠在了公路边,并对他说:“师傅,借点钱来用。”驾驶员当时不愿意给,李某随即将刀摸出来架在了他的脖子上说:“把钱拿出来!”随后,驾驶员将身上的500多元钱和一部白色朵唯牌手机交给了他们。李某将手机给了张某,抢来的现金由两人平分。

频繁作案

“的哥”接二连三被抢

第一次作案,两人轻易得手。此后,两人的胆子也变得越来越大。在随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人频频出手,多次合伙作案。

2014年10月27日晚上,李某和张某在大洲广场见面后又商量:“等到12点以后抢出租车。”28日凌晨,李某在大洲广场拦了一辆出租车,给驾驶员说到顺河镇,驾驶员说要50元,李某和张某没有砍价就直接上了车。

而这一次,两人都带了刀。当车行驶至顺河镇庙坡村2组地段时,两人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出租车驾驶员刘某现金500余元及白色苹果牌4S手机一部。之后,两人将抢来的现金和变卖所抢手机的钱平分了。

屡屡得手的两人更加肆无忌惮。两人竟然先后在两天内连续合伙作案。2014年11月3日晚和11月4日晚,李某和张某以同样的方式,从东兴区和资中县搭乘出租车前往市中区龚家乡,在龚家乡境内,以持刀威胁方式,抢走出租车驾驶员梁某和邱某现金共计1000余元和两部直板手机。

胆大妄为

光天化日下抢劫伤人

先后四辆出租车在资中县、东兴区、市中区境内相继被抢,一时间,出租车驾驶员们人心惶惶,因此许多驾驶员夜间不敢远行,尤其是前往偏僻的乡镇。然而,猖狂的劫匪胆大包天,即使光天化日之下,也敢妄为作案。

2014年11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独自乘出租车至东兴区顺河镇境内时,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钟某,并将钟某胸腹部等多处捅伤后逃离现场。

李某供述称,当天中午,他酒后到一茶馆赌钱,将钱输光后决定抢劫出租车。于是,他到东兴城区的大佛寺旁拦了一辆出租车到顺河镇,行至案发地点时,他叫驾驶员将车靠在了路边,持刀叫他把钱拿出来,却遭到驾驶员的反抗。在这过程中,他看见一人骑着摩托车过来,他心里感到了害怕,而司机还是不给钱,并把车发动了。于是,他用弹簧刀朝司机的胸部“舞”了两下之后,跳下车逃离了现场。之后,他将刀子丢了。

经鉴定,钟某右侧胸前壁有一长约5厘米纵行锐器伤口,伤口进入右侧胸腔,第6肋软骨完全断裂,第7肋软骨部分断裂;右侧血气胸;右中肺挫裂伤;隔肌破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左前臂分别有一长约5厘米及4厘米裂口,浅静脉断裂,部分肌肉断裂。损伤属重伤二级。

父母讲述

曾经“听话”的孩子长大后经常不回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多次抢劫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李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其中,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当法警押着李某离开法庭的那一刻,李某扭头望向旁听席,看着不肯离去的父母,泪如雨下。

李某的父母告诉记者,李某小时候也很听话,但书读得不多。李某10多岁时,便跟着父母学卖水果,之后自己在城里摆地摊,生意还可以。“但慢慢的,他也不往家里交钱了,还经常不回家。”李某的父母说,孩子长大了,他们对李某的管教也开始放松了,加之他们的年龄也大了,也没有精力再像小时候一样去管教李某了,没想到儿子结交上了“坏朋友”。

法官点评:

多次抢劫或抢劫致人重伤的,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中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黄英: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李某、张某短时间内有预谋地实施多次抢劫,其中李某抢劫致人重伤,足以表明李某、张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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