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执行,拎凳子砸法官 威远一男子被处以司法拘留15天
日前,威远男子罗某拎起凳子砸法官而摊上了大事:法院对他作出司法拘留15日。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还得从罗某与前妻郭某离婚时说起。
◇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夫妻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法院确认有效
今年6月,郭某向威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按“离婚协议”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
原来,威远居民罗某与郭某原是夫妻。两人于2013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15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载明,男方的一辆客车归女方所有;男方另补偿女方20万元。离婚协议签订当日,罗某给了郭某现金5万元,剩余15万元,写了一张欠条,约定一年后归还。
法院审理此案后,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未向法院提举在离婚协议签订时系欺骗胁迫、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则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合法有效。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履行协议交付义务,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郭某15万元,并交付该辆客车。
然而,该裁判文书生效后,罗某却拒不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交付义务。
拒不履行义务
抗拒执行向法官“动粗”
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根据已经生效的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罗某履行义务。
9月21日上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涉案车辆就停在被执行人罗某家中。为此,当日上午,由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兰勇带队,组织执行局人员和法警,一行人来到被执行人罗某所在村委会展开案件执行工作。
按照之前的执行预演,执行局工作人员首先联系当地村委会,向该村村干部说明案件情况及来意,并邀请村干部对执行局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帮忙与被执行人进行协调。
到达罗某家楼下后,发现涉案车辆就停在其门市里。执行法官首先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罗某说明来意,但罗某却称自己不在家,只有他的父母在。随后,执行法官联系罗某父母下楼,出示工作证说明来意。然而,罗某父母却要求申请人到场并称该车是他们出钱给他儿子罗某买的。
执行法官向他们解释,如果该车确实是他们购买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罗某父母全然不听法官的解释。罗父甚至突然冲到楼梯口,拿起一把榔头,声称要将车砸烂。
见此,执行局工作人员随即阻拦并将榔头夺下,告诉他要冷静,同时周边群众及村支书也劝其不要意气用事。就在这时,罗某却突然从楼上下来,拿起凳子就朝法官砸去。见法官躲开后,他随后又顺手拿起一把土锹冲向人群。见此,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拦住,并夺下他手中的土锹,避免事态恶化。
司法拘留15日
被执行人态度大反转
考虑现场情形恶化,为避免产生更大的纠纷,法警随即将暴力抗拒执行的罗某控制了起来。之后,法院依法对罗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移交到县公安局。
被拘留后的被执行人罗某,冷静下来后,对自己当日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深感后悔。拘留期间,他表现良好,态度诚恳请求法院原谅他的冲动,并积极与前妻郭某协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鉴于罗某拘留期间的表现及对当日行为的后悔,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表现,威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罗某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点评:
抗拒执行或将触犯刑律
“罗某暴力抗拒执行,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介绍,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的规定,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秉公执法,通过加强部门联动等机制,确保了案件高效执行。该院通过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不仅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同时也向那些一心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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