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及税控装置安装等相关涉税事项。
三、从2014年2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并提供各类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办理的流程和要求,请查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税务热线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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