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涉及多项调整 首套房最高可贷70万元 二套房认定分三种情况
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对公积金贷款进行了多项调整,其中包括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可贷金额的计算、贷款对象范围、不予贷款的情形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其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
首套房最高可贷70万元二套房最高可贷60万元
为满足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办法》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对贷款额度计算进行精细化调整,调整后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将与个人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长挂钩,实现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的精准匹配。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申请的额度也随之越高。
另外,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还要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一是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价款。例如: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款为40万元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不得超过60万元。二是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即以借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作为参考标准,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三是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以后哪怕是同一个单位的、缴存额度相同的职工,可贷金额也可能不相同。”相关负责人称,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多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重新调整后的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更为精准,需要结合借款申请人自身条件,如公积金缴存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具体测算。
亮点2
首套、二套认定更清晰取消对房屋面积的限制
《办法》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不再单独区分描述贷款次数与房屋套数,而是统一用“首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的表述区分适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第一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的认定范围更为清晰,取消了对房屋面积的限制。
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以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铁路房产部门房屋登记系统记载等为依据,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房屋套数认定细则并公布执行。
在首套房的认定方面,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属铁路分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购房所在地的铁路系统管辖区域,下同)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如在南宁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第二套住房认定方面,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例如:借款申请人在武鸣区拥有一套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种情况是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例如:借款申请人在横州市有一套住房,在北海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如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种情况是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例如:借款人在北海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在南宁市无房,如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亮点3
北部湾经济区城市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对于贷款对象,《办法》明确,一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户籍地、缴存地都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支持的异地缴存城市如有变化,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并公布。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帮助更多的南宁市民解决家庭住房问题,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醒
对四种情形明确不予贷款获贷后不得故意停缴或少缴
之前,曾有居民在公积金的使用方面有过一些不遵守法规的情况,这些都将成为其个人申请贷款的障碍。在《办法》中,明确了不予贷款的情形: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另外,《办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是采取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二是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三是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是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在这几点当中,职工可能容易出现的是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因此,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公积金贷款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缴存的义务与贷款的权利是相对应的,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借款合同条款,借款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公积金贷款后,如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个人账户及余额转至单位缴存管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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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同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四)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已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六)能够提供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以上(一)、(二)、(五)、(七)项条件,具体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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