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府城帮”之恶名长期在武鸣区实施敲诈勒索、贩毒等犯罪 一涉黑团伙19人领刑最高25年

南宁晚报 2020-07-27 06: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周志英实习生覃彬兰通讯员陈飞)昨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陶某金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陶某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陶某金利用其来自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的地缘条件,凭恃“府城帮”的恶名,混迹于武鸣区的地下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再暴力讨债。暴力张扬的他逐渐聚拢了骆某文、曾某荣、骆某、陶某某等。

2013年1月前后,陶某金以提供保护维持治安(俗称“看场”)为由,带领骆某文、曾某荣、骆某、陶某某及林某立(另案处理)等人强行非法控制武鸣区的某KTV,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由此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籍贯为纽带,陶某金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利用其非法影响力,指挥、授意骆某文实施以暴力作胁迫的敲诈勒索犯罪以非法控制娱乐场所,利用非法控制的娱乐场所实施及指挥其他组织成员实施毒品犯罪。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3起,犯罪数额巨大;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抢劫1起;故意伤害1起,致1人重伤;随意殴打他人2起,情节恶劣;持枪任意损毁财物1起,情节严重;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多起容留他人吸毒。

法院认为,陶某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陶某金、骆某文、陶某海等18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其各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各自的作用仍有不同,量刑时作区别。林某幸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陶某金、骆某文、陶某海等19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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