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区或将禁燃烟花爆竹

南宁日报 2018-12-18 05:48 大字

南宁市法制办日前就《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修改草案)》)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行政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立法专家就禁限经营和燃放区域、存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燃放时限等问题进行论证。

建成区或将扩大禁限经营和燃放区域

《管理规定(修改草案)》对禁限经营和燃放区域进行了调整,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提出禁放区范围涵盖市区新、旧中心区域,即快环以内+凤岭片区+东盟商务区,限放区的外围与原规定的限放区外围一致。方案二提出禁放区范围则涵盖城市建成区,即快环以内+凤岭片区+东盟商务区 +二塘片区+安吉片区+高新区+相思湖片区+华南城片区+大沙田片区 +五象新区等区域,限放区增加了南宁保税物流区及周边区域、邕宁区蒲庙镇建成区以外的周边区域。《管理规定(修改草案)》还规定“各县、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烟花爆竹的区域”。

对此,广西大学法学院教师覃炳文认为,禁放区域应该逐步推进,先划定小区域,积累执法经验,并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再逐步推进,动态调整,如此更容易被市民接受和理解。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曾凡军认为,各县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禁止燃放区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处副处长王冰则认为,现行上位法对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严格,南宁经济发展快速,禁放区域不应只考虑核心城区,而应该扩大范围,缓解生态环保压力。

自治区环保厅大气处主任科员黄靖认为,广西已有6个市实施建成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措施,南宁作为首府城市,更应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保证城市空气质量。

空气重污染期间将禁燃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修改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曾凡军认为,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对环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在空气重污染期禁燃有利于减轻环保压力,为市民提供舒适生活环境。

覃炳文也表示支持,他说,根据《大气防治污染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所以本条规定具有上位法依据。

存放或运输烟花爆竹制品总量降到50公斤

由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和非专用运输车辆携带烟花爆竹的数量缺乏约束,安全隐患较大,因此,《管理规定(修改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许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场所、地点、交通工具内存放或者运输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

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中强提出,在农村婚庆等民俗活动中对烟花爆竹需求量较大,或应该放宽条件。

王冰则提出,烟花爆竹成品应根据成品价值、火药量等来划分等级,不应简单规定50公斤成品,否则仍存在安全隐患。

本报记者杨盛

实习生钟智华

新闻推荐

广西双语教育推动民族文化传承

新华社南宁12月12日电(记者潘强胡佳丽)今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60年来,广西高度重视保护包括壮语在内的少数民族语...

武鸣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武鸣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