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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楼市新政购买二套房将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北部湾晨报 2017-09-25 10:57 大字

9月22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该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做出阶段性调整。主要内容为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同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二套(次)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2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做出阶段性调整。具体政策是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但已经卖出、已经赠与别人及已经析产出去的住房不计入套数。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带户口簿

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五县)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此前,职工住房消费时,无论是本地还是其他城市,只要提供消费证明材料,就可以提取。此次调整后,异地购房消费职工在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增加了材料要求。比如陈先生户籍在桂林,人在南宁上班,他在桂林购买了一套房屋,需要向南宁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那他除了要提供购房消费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假如玉先生在南宁中心缴存公积金,他在长沙购买了一套房,想以支付首付款为由,向南宁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但其工作地和户籍地都不在长沙,那么,他无法提取公积金。

新政从9月30日起执行

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

法人单位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限售两年

9月2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即日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该项调整对普通购房者和家庭来说影响不大,个人和家庭住房还像之前一样,仍延续此前通知的规定,即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拿证两年内限制出售。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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