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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拒抓捕 构成抢劫判重刑□韦永基

右江日报 2016-09-30 00:00 大字

 

武鸣县一男子凌晨1时许入户盗窃财物,在盗窃过程中被户主发现,户主立刻起身在门口堵住该男子的去路,该男子即持凳子击打户主的头部,然后逃离现场。该男子近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男子入户盗窃,最后被判抢劫罪,这是为什么呢?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2015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禧到被害人潘某按家中行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禧被潘某按发现,潘某按立刻起身堵住被告人潘某禧的去路,被告人潘某禧即持凳子击打潘某按的头部,之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尔后被告人潘某禧追打被害人潘某按,潘某按挣脱求救后,被告人潘某禧即逃离现场。经平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潘某按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犯的典型规定,即原来的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因条件发生变化最后导致犯罪构成整体性转化为抢劫罪。这种转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禧的行为同时具备了我国刑法关于转化犯的典型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二是为逃离现场当场对被害人潘某按使用暴力;三是对被害人潘某按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抗拒被害人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因此,法院按抢劫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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