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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掷物致人伤残 被告被判赔偿20万

南宁日报 2016-05-27 09: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 通讯员张雅琦)日前,武鸣县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掷物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清理建筑垃圾时,装修工人将垃圾从楼上抛下,坐在楼下的邻居遭了殃,石灰粉飘入眼睛,构成八级伤残。屋主和工人被判负连带责任,赔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2014年11月1日,被告曾某和韦某清理家中建筑垃圾,曾某将垃圾装袋后从楼上扔下,韦某则在楼下负责维护安全,现场围有警戒线。原告尹某的家与被告的家仅隔一栋房子。当天,尹某坐在自家经营的杂货店门口旁看电视,曾某从楼上扔下袋装垃圾时,尹某感觉有异物进入眼睛,疼痛难忍。随后被告带原告到医院住接受治疗。经鉴定,原告尹某右眼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尹某诉称,其右眼受伤是因被告清理垃圾时未做好防护措施,石灰粉飘入眼睛所致,自己为接受治疗前后住院49天,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其在清理建筑垃圾时已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己是出于邻里关系才帮忙送原告去医院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曾某在庭审中否认原告右眼受伤与其从楼上向下抛掷垃圾有因果关系,但其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已认可系抛掷的石灰膏粉飘入原告眼中致其受伤,因被告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的自认不属实,故法院对其在庭审中的辩解不予采信,并认定被告曾某为本案的实际侵权人。虽然被告韦某在事故发生时只是站在楼下负责维护安全,但曾某与韦某具有将建筑垃圾从楼上抛下的合意,即使被告韦某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与被告曾某的合意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韦某应当与曾某就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韦某连带赔偿原告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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