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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新韬通讯员黄海波姚息文因与他人有经济纠

南宁日报 2015-11-18 00: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 通讯员黄海波 姚息文)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多次索债无果后,便将他人大货车私自扣押欲迫使对方还债。岂料,这种蛮干行为属于违法。法官提醒,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渠道维护,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反而会使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去年12月,武鸣县陆斡镇的李勇欲将自家山头上的林木出售,货车司机韦欢获知消息后,便介绍李勇把木头卖给木材老板潘智,谈好了价钱李勇让货车司机韦欢将木材运给潘智,谁知在结货款时潘智去不见了踪影。李勇拿不到钱,认为是介绍人韦欢的责任,将韦欢停放在停车场的大货车开走,想逼迫韦欢找到潘智还清货款。韦欢找不到车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车被他人盗走。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不予立案。韦欢遂将李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原物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主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勇未经原告韦欢的同意,扣留其大货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居民无故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李勇因与韦欢及第三人潘智的经济纠纷而扣押韦欢的车辆实属侵权,应予返还。李勇主张的货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勇可另行主张权利。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韦欢多为李勇着想,应协助李勇找到第三人潘智后结清货款,避免矛盾扩大,把问题解决。同时,劝说李勇尽快返还车辆,如不返还,将会承担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坏赔偿等责任,到时将产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最终,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结案,李勇及时将车辆返还。

法官提醒:在经济活动交往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时,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切莫自行选择违法的行为扣押他人财产。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不但无助问题解决,反而使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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