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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身亡遗产清还债务

南宁日报 2015-11-20 00: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通讯员姚息文)债务人身亡,债权人该向谁索要债务,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近日,武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自杀身亡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法院经庭审后判决,死者所欠债务应从遗产范围内偿还。

武鸣县居民张某与潘某原是好朋友,2014年12月,潘某因经济困难向张某借了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曾催潘某还款,潘某却总是以“手头紧过段时间再还钱”为由推脱。今年7月,张某并没有等到潘某还钱,而是等来了潘某喝农药自杀身亡的消息。随后,张某得知潘某死后留有房产、小轿车等遗产,便一纸诉状将潘某的遗产继承人——潘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在潘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3万元。

庭审中,潘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答辩称,他们对死者潘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知情,而且潘某的房产和汽车都被潘某生前作为其他借款时用作抵押担保,已被其他债权人处置用作抵偿债务,所以身为潘某的亲人其实并没有实际继承到潘某的任何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潘某生前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有潘某写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被告潘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均是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案件在审理中几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潘某的遗产,所以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死者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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