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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新韬通讯员陈瑜近日武鸣县法院审结一起运

南宁日报 2015-10-09 01: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 通讯员陈瑜)近日,武鸣县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为利息的约定超过年利率的36%,超出部分未获法院支持。

去年12月,阮某与邓某双方就运输土方的运输费用达成书面协议。不料,在运输完土方后,邓某拖欠阮某土方工程运费共计人民币795000元。根据双方书面约定,阮某需在今年1月9日结清全部土方工程运费,如到期无法还清则每月支付5万元逾期利息。可是,超出双方约定时间半年多了,邓某拖欠阮某的土方工程运费仍未结清。于是,阮某将邓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结清拖欠工程款,并按书面约定每月支付5万元的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为被告运输土方,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运输义务,被告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根据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运输费795000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输费用79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每月5万元计算利息,被告认为利息过高并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约定每月利息为5万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比例。因此,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当属于无效,不予支持。

据悉,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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