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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时被偷拍录像泄露卡密,被骗子用复制卡取走15万元 男子状告银行赔偿 自己被判担责七成

南宁晚报 2014-12-16 14: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王文利莫春华)武鸣县某村的韦某,被他人以购买石灰名义骗取办理银行卡,办卡过程中又被他人持手机录像窃取密码,卡被复制,近15万元被他人分几次提走。买卖合同不但没能签成,一直与韦某联系的“政府工作人员”也突然消失不见,韦某这才发现自己被人骗,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韦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状告银行存在漏洞导致自己损失。邕宁区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办卡时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的卡号、密码,导致存款被盗,负主要的过错责任,而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审查的义务,应担责30%。

2012年4月11日,3名自称为南宁市邕宁区政府工作人员来到韦某经营的石灰厂,称政府某项目需采购石灰2000吨,其中1200吨石灰向韦某购买,韦某开价550元每吨,“工作人员”丙称政府愿以每吨680元的价格购买,每吨超出的金额共15.6万元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辛苦费”,韦某欣然同意。于是,“工作人员”甲又以转账、汇款方便为由,将韦某带到邕宁区某银行营业部,用韦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在开卡的过程中由“工作人员”甲帮韦某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并在该表中绑定了“工作人员”甲的手机号码。

在法院调取的证据中显示,“工作人员”甲手持手机将韦某输密码的过程偷录下来。

2012年4月13日,“政府工作人员”(以下称案外人)叫韦某往银行卡里存入15万元后,再与之签订购买石灰的合同。韦某遂叫其家属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往银行卡里分3笔共存入15万元。同日,案外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先后支取14.99万元。2012年4月17日,韦某在得知被人诈骗及银行里的存款被支取后,到武鸣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报警,该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仍未侦破。

韦某认为自己去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是被某甲等人用了伪造的银行卡而把钱支取出来,因此才造成了自己的存款损失,遂将银行起诉至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15万元。

日前,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是被案外人“政府工作人员”甲以购买石灰的名义欺骗并一起办理银行卡,办卡时由某甲填写申请表信息并绑定某甲的手机号码,韦某设定银行卡密码时某甲就在旁边,后韦某又按照某甲的指示向银行卡账户存款,足以认定是韦某向某甲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的卡号、密码,导致骗子能够复制伪造银行卡。

韦某及银行均有过错。韦某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卡号等银行卡信息,导致存款损失,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而银行没有确保银行卡具有不可复制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对韦某的存款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给韦某44970元,韦某需对自己的过失承担70%的责任即104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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