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琐事起争执开车撞伤他人被判8年

南宁晚报 2020-11-21 08: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林显威)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驾车冲撞他人,造成他人受伤。虽然三名被害人均为轻微伤,但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了解,今年5月,谭某与被害人樊某途、苏某康、覃某、樊某桂等5人在上林县塘红乡某蔬菜种植基地的工棚内吃饭喝酒。其间,谭某与苏某康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用易拉罐砸向苏某康,樊某桂见状遂用拳头和凳子殴打谭某。谭某十分生气,遂走上停放在旁边的小轿车,迅速启动该汽车加速冲向围坐在饭桌旁的众人,苏某康、樊某途和覃某被撞飞倒地。小轿车继续向前冲,直至冲上工棚里的一堆沙子才停下。谭某下车继续对在场的众人进行谩骂、推搡,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苏某康、樊某途和覃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苏某康3000元,代为赔偿被害人樊某途10000元。

庭审过程中,谭某称其只是吓唬在场的樊某途等5人,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法庭经过对供认笔录、小轿车行驶状态鉴定及蔬菜大棚中监控视频资料比对分析,印证了谭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谭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有期徒刑八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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