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城乡有差别检方建议应“同命同价”

南国今报 2020-05-14 14:06 大字

今报记者卢荻通讯员覃俍颖覃友玲

去年10月,上林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因“同命不同价”问题,在数个月里,受害人家属都未能跟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上林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符合今年1月1日起广西各级法院实施的“同命同价”范围内,遂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月12日,记者了解到,该份检察建议书,为被害人家属追偿死亡赔偿金54.8万元,维护了被害人的生命平等权。

理赔金额

两种标准令双方难达成一致

今年4月,上林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去年10月发生的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阿强(化名)在该交通事故中死亡,但其家属一直未能与保险公司就理赔数额达成一致。

原来,阿强家属认为,应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则坚持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两种不同计算标准,算出的理赔金额有将近两倍之差。因此,双方在案发数月后仍无法达成协议。

检方认定

案件应按“同命同价”理赔

检察官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分析后认为,根据自治区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区各级法院对于2020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该案虽然发生在2019年10月24日,但至2020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与阿强家属一直处在调解阶段。同时,该案虽然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该案符合2020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也就是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理赔金额。

4月24日,上林县检察院向保险公司同级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及时对阿强家属进行赔偿。

事件进展

家属获54.8万元理赔金

4月29日,保险公司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理赔,理赔金额为54.8万元。

5月8日,检察官在回访时了解到,阿强家属已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全部理赔金。

据检察官介绍,多年来,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在理赔过程中“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颇受社会的关注。无论是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再到自治区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均是“同命同价”理赔原则的一系列延伸,对维护被害人生命平等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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