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国家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 交通事故受害人获2.5万元司法救助金

南宁晚报 2019-09-10 02: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覃友玲)上林县的韦某某骑车撞伤路人韦某喜,之后韦某喜瘫痪在床,所获赔偿只有韦某某家属代为支付的5000元赔偿款,而韦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日前,上林县检察院在该院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多名听证员就建档立卡贫困户韦某喜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审查听证,韦某喜获得2.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这在南宁市检察机关尚属首例。

2018年9月17日晚上,韦某喜被韦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受伤住院,后经鉴定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管部门认定,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住院期间,韦某喜治疗费用超过11万元,因家庭困难,其只有能力支付部分治疗费用,尚欠医院6万多元。治疗后,韦某喜还是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且后期还要继续治疗。

根据判决,被告人韦某某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韦某喜各项经济损失。但案发后,韦某喜只获得了韦某某家属代为支付的5000元赔偿款,未获其他赔偿,且韦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日前,上林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韦某喜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家属代表韦某浩提出了申请的事实、理由、依据。

案件承办人认为,被害人韦某喜属于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户,受犯罪侵害致重伤,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韦某喜胞弟韦某浩成家后需照顾妻儿,无能力长期照顾他,他仅能依靠母亲的养老金和两人的残疾人补助勉强度日,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听证员对申请人韦某喜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救助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评议。随后,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审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韦某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同意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5万元。

此外,律师还建议,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主张,韦某喜可申请法律援助代理诉讼事宜,并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还可向有关部门了解、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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