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长期拖欠货款被供货商诉至法院

南宁晚报 2019-07-03 06: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卢一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能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供货商覃某某向上林县某大酒店长时间提供货物,货值3.9万元,却长期被拖欠货款。无奈之下,覃某某将作为分公司的该酒店起诉到上林县人民法院。近日,上林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被告为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覃某某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被告上林某大酒店于2017年7月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对餐饮业的投资、餐饮服务等,其注册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之后,原告覃某某与被告的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由覃某某向被告提供猪肉类商品。

去年4月1日至6月7日期间,覃某某多次向该大酒店提供猪肉、排骨等货物,每次送货时覃某某都记下《送货清单》,并由该大酒店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商品的名称、规格、金额,并盖上该大酒店的印章。根据《送货清单》显示,覃某某共提供货物3.9万元。之后,覃某某因故不再供货,而酒店方一直没有支付给覃某某货款。因此,覃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酒店方支付3.9万元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上林某大酒店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然分公司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其就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均在原告的《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提供商品的名称、规格、金额,并盖上被告的印章,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覃某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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