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老赖”还款却败诉 只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

南宁晚报 2019-03-25 04: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张秀关)昔日朋友向自己借了208.78万元后拖欠不还,原本赵某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他却败诉了。原来,赵某没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原件,也没有申请延期举证,承担了不利后果。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与被告阁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4日起,阁某因为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而向赵某借款。赵某前后一共借出10笔借款,共208.78万元。两人就10笔借款签订了10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罚息等。还款时间到后,赵某多次找催款,阁某一直拖延拒不还款,也未支付利息。赵某遂将阁某起诉到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赵某仅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及银行转账流水明细的复印件,却没有提供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法院无法辨别证据复印件的真伪,其提供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赵某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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