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病仍从事性交易 犯传播性病罪领刑6个月

南宁晚报 2019-03-02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蒋爱云 通讯员 覃友玲)近日,上林县法院宣判了一起传播性病案,石某某(女)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性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被处以罚金2000元。

去年9月25日晚,石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一民宅内与嫖客黄某某进行性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查证得知,石某某早在2009年就被确诊患了艾滋病,医院已告知其艾滋病会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途径传播,其不得捐血、器官、组织和细胞,不宜怀孕,性生活时每次必须使用安全套等注意事项。石某某也供述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

卖淫嫖娼不仅违法违德,同时为性病传播提供了温床。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上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林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被处以罚金2000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卖淫嫖娼不仅违法,而且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传染性疾病。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健康,请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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