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出首例从业禁止检察建议 食品安全罪犯出狱重操旧业检察院建议终身禁止再入行
今报上林讯(记者卢荻通讯员覃俍颖)上林县两名快餐店老板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仍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3月15日,针对这起食品安全领域案件,上林县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全区首份从业禁止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近日,上林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5日,上林县经营者李某和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李某、李某某两人仍在上林县非法从事快餐店经营管理工作,其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工商登记均为有效许可状态,其犯罪信息也未依法予以公开,造成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获得这一线索后,上林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诉前审查程序。经调查核实后,3月15日,上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相关部门发出如下检察建议:依法对上林县这两家快餐店经营的管理者李某和李某某及时采取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措施,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就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切勿利欲熏心,留下不良犯罪记录,否则将遭受法律对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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