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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窝案一审判决,原正副局长等人被判刑案件影响较大 上级派员旁听

南国今报 2015-10-01 01:28 大字

今报记者周如雨 通讯员梁承朗

9月30日,上林县法院对上林县国税局原局长潘绍亮、原副局长覃韦康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原副局长白玉环涉嫌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该案在南宁市国税系统影响较大,开庭时南宁市国税系统组织相关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合谋套取经费

据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潘绍亮、覃韦康、白玉环经共谋,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该局专项经费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三被告人共同侵吞14万元;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潘绍亮、覃韦康、白玉环及樊喜春、樊科(两人另案处理)经共谋,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该局专项经费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其中潘绍亮、覃韦康、白玉环及樊喜春、樊科共同侵吞32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除了上述行径外,2013年,被告人潘绍亮、覃韦康经共谋,以退还韦某某人民币30万元为由,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了该局专项经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潘绍亮将套取的款项中的14万元据为己有,剩下的16万元由覃韦康负责用于退还韦某某,但覃韦康以向韦某某出具借条为名,一直没有将这笔钱退还。

据了解,案发后,被告人白玉环已退回赃款9万元,樊喜春和樊科已分别退回赃款6万元。

利用职务获利

法院另查明,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潘绍亮利用担任县国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才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2013年5月,潘绍亮被迫将所收受的1万元退给李某才;2010年,被告人潘绍亮利用担任县国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成(另案处理)承建县国税局新职工食堂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李某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2年1月,被告人潘绍亮、覃韦康在得知韦某军欲购买县国税局某某税所地皮后,经共谋,利用职务便利,向韦林军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3年初,由于有关部门一直没能对这块宗地进行招拍挂,韦某军遂表示不再购买该宗地,并多次催促潘、覃一次性退还30万元。2013年5月20日,潘绍亮将14万元退还给韦某军,剩下的16万元,覃韦康以出具借条的方式限期退还韦某军,但一直未退还。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覃韦康在明知其胞弟覃金宝(另案处理)建造的农家乐山庄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帮助覃金宝办理该山庄的税务登记等手续,为山庄的建造和经营提供了全程帮助。在上林县人民政府确认该山庄属于违法建筑后,覃韦康还多次找到相关人员,要求赔付建造山庄的费用。

经鉴定,覃金宝在耕地上硬化、建设建(构)筑物以及挖损耕地面积为8.225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7.274亩,造成超过三季无法种植农作物,达到耕地重度破坏的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潘绍亮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被告人覃韦康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和罚金5000元;被告人白玉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被告人白玉环退出的贪污所得款项9万元,由暂扣机关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上林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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