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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消费“触红线”

南宁日报 2015-08-06 02:37 大字

【案情简介】2013年中秋节前,上林县食品公司原经理韦汉期、副经理吴坚先等人违规使用公款5353元购买月饼票和月饼发放给公司行政办公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2013年12月2日至5日,韦汉期、吴坚先等6人借开会之机到柳州、桂林和龙胜等地旅游,公款报销开支费用6302元。2014年1月23日,因公款购买月饼及组织公款旅游问题,上林县纪委给予韦汉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副经理吴坚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违规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责成书面检查;上林县经信局免去韦汉期县食品公司经理职务。上述公款购买月饼和旅游费用被全部追缴上交国库。

【案件点评】韦汉期等人认为中央八项规定与企业关系不大,认为自己是企业人员,是监督的盲区,这是一种可笑的认识错误和赤裸裸的侥幸心理。全面从严治党,国企尤为紧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从严管党、治党的职责,抓班子带队伍,把党风廉政与经济工作一同谋划;要切实增强党纪法规意识,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要积极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各项工作要求;要“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任何时候都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扎好制度篱笆,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守住并经营好国有企业的“责任田”。

【法规链接】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上林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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