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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房门 一股异味迎面扑来 南宁重拳打击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查处3起案件

南宁晚报 2014-03-22 02:49 大字

执法人员在男子家查出野生动物制品

■本报记者凌剑伊通讯员吴金阳文/图

堂而皇之地在网上公开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查出时还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今年2月,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国家林业局驻广州专员等部门反映,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在网上公开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接到举报后,南宁市森林公安民警进行多次周密调查摸底,一举查处了3起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据介绍,随着现场执法检查打击力度加大,一些违法经营者就转向了网络销售,而南宁市森林公安连续查获3起利用网络公开贩卖野生动物及制品案件,这在南宁来说是首次。

1

居民家中

藏野生动物制品

昨日上午8时许,小雨淅淅沥沥,马路开始热闹起来。此时,南宁市森林公安执法民警迅速包抄逼近江南某小区一户居民。为了此次行动,执法民警已经从2月初就开始摸排跟踪,掌握了几个“有料”的对象。

在一个居民小区里,执法民警敲开了一户居民的家。户主打开房门时,房间内一股特殊的气味让所有在场的人不由深吸一口气。民警走进房间时,就明白这种异味是从何而来了。

民警:“这是什么?”

谢某:“这是‘玳瑁\’、这是青海一种羊的角、在网上淘来的‘虎骨\’……”

民警指着指甲般大小的鳞片,摇摇头:“这不是玳瑁,这是穿山甲。”

民警:“在哪里买的?”

谢某:“跟广州一些‘朋友\’买的。”

民警:“多少钱?”

谢某:“20块钱一片,有11片。我本身就喜欢玩这些东西,这些都不是很值钱的。”

民警:“国家级保护动物能拿来玩的吗?”

谢某:“这个就不太清楚。”

民警刚对暂扣的涉嫌野生动物制品进行登记,又发现在客厅储物架里摆了几瓶落满灰尘的野生动物泡的药酒。当打开药酒瓶盖,一股刺鼻的异味充满整个房间。经过一番辨别,这些药酒有鳄鱼、蛇、龟蛋等。

民警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现代象科、犀科所有物种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此类动物及制品,并且没有数额规定。也就是说,只要非法购买、运输、出售此类动物制品,无论东西多少、价值高低,一律触犯刑法。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3月21日,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嫌疑人谢某进行传唤调查。谢某对在网上发布珍惜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2

网上叫卖

野生动物制品

据了解,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看准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和不易规范性,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搬到了网店。以下这两起网上非法“叫卖”野生动物制品案件也引起市民的关注。

2月初,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对举报的网络空间进行核实,发现所举报的网络空间内有大量存在猎杀野生动物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图片。经过多日对网上跟踪调查,在南宁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锁定了上林县镇圩瑶族乡东罗村坡王庄村民陆某某有重大嫌疑。

2月18日,该局副局长覃远鹏带领办案民警依法对嫌疑人陆某某居所进行搜查,在其电脑中发现有大量猎杀野生动物图片,随即依法传唤陆某某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查,陆某某平时带自家的狗到田间地头去打野生动物,但收获很少。他交代自己在网上建立广西南宁猎犬交流群,自己当群主,并在他的网络空间内发布一些狩猎情况及猎杀野生动物图片的事实。作为南宁猎犬交流群群主,为了吸引网民对他建立的交流群进行关注,他经常到山地灌木猎犬QQ群、中国狩猎精英QQ群等群内下载有关猎杀动物的图片,然后上传到自己的QQ空间,并吹嘘那些图片是自己出去打猎收获的猎物。近日,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根据陆某某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3月上旬,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掌握了嫌疑人黄某某(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无业)在某网络空间内发布出售国家级珍贵保护野生动物犀牛角制品和象牙制品图片,并有非法出售记录。3月13日,该局办案民警依法对涉案人员黄某某进行传唤。经讯问,嫌疑人黄某某对其在网络空间发布、出售犀牛角制品和象牙制品等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

民警提醒

获许可才能买卖

民警提醒,玩收藏慎碰野生动物制品,获得许可才能买卖。民警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文玩爱好者还是应该减少或者根本不去购买、收藏此类野生动物制品。确实有需要的话,也一定要选择正规经营场所,合法地购买、收藏。市民要提高守法意识,自觉抵制这一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24条,买卖自治区级保护动物,将没收实物并处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买卖国家级保护动物的,属于轻微、不构成刑罚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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