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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工商局原副局长张建明为商家贩卖不合格化肥充当“保护伞” 5年受贿9.1万元获刑6年半

南宁晚报 2014-03-29 04: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韦姗婷 孙晓梅)在5年期间,上林县工商局原副局长张建明先后收取商家贿赂9.1万元,并为这些商家贩卖不合格化肥“保驾护航”。3月27日,上林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张建明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上林县法院一审查明,从2009年至2013年,张建明在担任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期间,主要负责分管、联系局内设机构经济检查大队。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化肥供应商张某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乔贤镇化肥经销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大丰镇化肥经销商黄某给予的好处费1.1万元。

经查,张建明收受上述供应商、经销商的好处费总计9.1万元。其在收取好处费后,为徇私利,充当了这些商家的“保护伞”:对张某销往上林县各化肥销售店的不合格化肥不再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对张某、梁某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从而致使张某等人从2010年至2013年,持续在上林县销售不合格化肥。

上林县法院一审认为,张建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9.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建明在担任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期间,在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化肥在当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鉴于案发后张建明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法院一审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建明有期徒刑6年,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张建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条链接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1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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