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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儿弑父一审判强制医疗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宁市首份强制医疗决定

南宁晚报 2013-06-01 01:31 大字

■本报记者梁静

通讯员韦姗婷孙晓梅

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症发作之时,误以为父亲要加害他,遂持斧头将父亲砍伤致死。5月30日,上林县法院一审判决,对李某强制医疗。据悉,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南宁市两级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1月17日傍晚,上林县明亮镇某村,发生了一件惨绝人寰的杀人案,34岁男子李某将父亲活活砍死,而事实上,李某之所以这么做,均源于自己的臆想。

李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他因幻想父亲对其施咒,而对父亲怀恨在心。案发当日,李某外出回家,发现父亲已入睡,他认为这是一个下手的好时机,于是,拿出事先准备的两把斧头,走进父亲房间,朝躺在床上的父亲砍去。

其父突然遭到袭击,惊慌失措跑向大门,却在小院摔倒,李某追上前,继续用斧头朝父亲头、颈等处砍去,直至父亲不能动弹,他这才逃离现场。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在当地村民的协助下,在附近村庄公路将李某抓获归案,而此时,李某父亲早已没有了气息。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5月30日,上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且仍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故依法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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