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自负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 当心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刘孙丽 劳秋艳)信用卡的使用,给日常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是,信用卡能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在借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纠纷,法院会怎么认定?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出借信用卡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答案。
苏某经营旅馆、美容院生意,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冼某。2019年起,苏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冼某借取了冼某在某银行信用卡卡内的资金50784元。2021年1月31日,苏某向冼某出具借条,约定当天还款5284元,之后每个月还款1254元,三年内清偿所有债务,如未按期还款,冼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当天,苏某还款5000元,随后的两月分别还款1264、1264元,之后苏某再也没有还款。现冼某已偿还该信用卡卡内债务,而苏某也在冼某起诉后向其偿还了1265元。冼某多次向苏某追偿未果后,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向其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1991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冼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苏某使用,其向苏某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冼某的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因此,冼某与苏某之间约定套取冼某名下的信用卡信贷资金用于出借给苏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苏某基于该无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经确认,苏某尚欠冼某的借款本金为41991元,故法院对于冼某诉请苏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1991元以及利息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信用卡的发卡和使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信用卡与个人的征信相关,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套取的行为均违反了契约内容以及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对持卡人降低信用等级评估以及被起诉承担责任的风险。
如若出现上述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的情形,借贷行为属无效,则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如果持卡人以牟取利息为目的,转贷数额大、次数多,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注意自己的用卡行为,不要出租、出借、专卖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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