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多人名义购买保险自伤骗保 南宁市首例“自洗钱”案立案监督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 黄建业)男子杨某某利用保险理赔漏洞,以多人名义购买多份保险后通过自伤骗保,数十家保险公司损失逾50万元,其间杨某某转移了骗保所得款项。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依法批准逮捕,并对其涉嫌“自洗钱”犯罪立案监督。
今年3月,西乡塘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宋某联、宋某某、邓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审查逮捕案时发现,从2017年起,杨某某利用保险理赔漏洞,以承诺给付金钱、免费治疗其他疾病等条件,找到宋某联、宋某某、邓某某等人,在前述人员同意自伤骗保后,杨某某便以前述人员的名义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杨某某的主导下,宋某联、宋某某以小刀割破头皮等方式故意造成受伤,邓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某拿走3人住院材料并向多家保险公司理赔。经初步测算,数十家保险公司损失逾50万元。而杨某某为掩饰、隐瞒款项来源和性质,将骗保所得款项转移,涉嫌“自洗钱”犯罪。
发现犯罪线索后,西乡塘区检察院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同时,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根据洗钱犯罪构成要件调查取证。经侦查查明,杨某某为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实现“自洗钱”。检察官厘清了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取得的资金走向,从而查实了其“自洗钱”的犯罪事实。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南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立案监督案件。该案的依法监督严厉打击了保险诈骗上游犯罪行为,对涉金融诈骗违法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慑。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重大修改,
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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