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男少女凌晨结伴而行出车祸,害怕责罚不去医院回家静养 花季少女事发17小时后去世谁之过?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梁梦妮张菁)男孩女孩凌晨结伴骑电动自行车出行,出了事故双双受伤,但由于担心被责罚不敢就医而选择回家静养,谁料少女当天下午被发现死于家中。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江南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男孩小黄的监护人承担死者家属45%的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7日凌晨,13岁的小黄与15岁小侯相约外出,小黄驾驶一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小侯,在行驶途中,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翻,小黄、小侯都受了伤。事发后,两人惊慌失措,因害怕被责罚,没有第一时间去医院,而是选择回到小侯家中。
当天18时40分左右,小侯的父母下班回家发现小侯叫不醒,慌忙拨打120。遗憾的是经过医生检查,小侯严重颅脑损伤,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悲剧发生后,小侯家属与小黄的父母多次沟通,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侯家属将小黄及其监护人、电动自行车车主黄某甲告上法院,请求赔偿。
小黄在庭上称,事故发生当晚叫了两名同学帮忙将小侯送回家中,其中一名同学建议拨打120,但小侯不同意。出于担心,小黄一直在小侯家中陪伴她至当天14时。离开时叫醒了小侯,见小侯应答后便回去了。小黄离开后还不断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小侯,但她都没有回应。而涉案电动自行车车主黄某甲称,该车在2020年5月已转让给小黄的父亲黄某仕。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两名当事人均未成年,从事发时间段和二人的微信记录判断,两名未成年人是深夜相约外出,并有夜不归宿的打算,因此,两人的父母对此均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
而涉案车主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车已转让,事故发生后检测该车,发现电动自行车存在制动、灯光性能等不合格问题,对于年仅13周岁的小黄驾驶电动自行车一事,其监护人和车主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至小侯家属发现其死亡,已超过17个小时,显然浪费了最佳救治时间,这是导致小侯最终死亡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受害人小侯本人不让报120,对悲剧的发生亦有过错。
因此,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受害人因本案事故最终死亡导致的损失,酌情减轻由小黄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由监护人即被告黄某仕、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0596.1元。
同时,黄某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5198.7元。其余40%责任由原告方自行承担。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缺少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完全不知道发生车祸造成伤害的严重性;深夜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职责,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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