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逾期半年交房 业主起诉获赔1.2万元

南宁晚报 2021-12-19 05: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范俪甘芳)陈某此前购买了一套位于青秀区仙葫大道某小区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商延期半年后才交付房子。陈某将房地产开发商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商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205元。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2018年1月6日,陈某与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经规划条件核实、房产局配套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如遇政府通知、交通管制、大雨以上天气原因等情形,房地产公司可据实延期交房。如逾期交房未超过180日,房地产公司应按日向陈某支付已付购房款的0.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但直到2020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商品房交付给陈某。

今年5月24日,陈某以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商品为由,将其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对于逾期交房的事实,该公司表示,因大雨以上天气影响施工,涉案项目所在地区连续停水超过8小时以及新冠疫情等多项因素停工,可顺延交房天数共计148天。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但2020年3月31日才履行交房义务,共计逾期交房183天。在扣除天气停工、涉案项目所在地区停水、停电影响施工等因素造成顺延24天,被告逾期交房为159天。根据双方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205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今年11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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