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去公园玩”带走两名小孩 一男子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朱燕婷胡月梅)方某引诱第一次见面的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却辩称“小孩不愿回家好心带他们去玩”。近日,西乡塘区法院宣判一起拐骗儿童案,认定被告人方某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判处刑罚。
今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方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灵厢路53号旁一商店看到罗某辉、罗某彤两个小孩(均未满十四岁)在玩耍,方某以带其去公园玩为由引诱两人,将两人拐带到方某位于西乡塘区秀灵路的出租房及秀灵小学附近等地。上午11时许,父母发现罗某辉、罗某彤不见,四处寻找无果后报警。傍晚6时许,公安民警在秀厢大道友营路8号门外路边将方某抓获,把被拐骗的罗某辉、罗某彤解救。
法庭上,方某辩称,“他们想去玩,不肯回家,要去公园玩和要去玩具店买玩具,我也没有办法。”当公诉机关问“你不是两个小孩的监护人,也不是小孩亲戚,据你所说你与两个孩子是第一次见面,你为何会容许两个孩子跟你离开村子外出长达八个小时?如果是小孩跟着,你无法摆脱小孩的话,你完全可以将两个孩子带至公安机关处理,你为何不这样做?”方某无言以对。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拐骗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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