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拟出台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避免中介携款“跑路” 房屋租赁支付超3个月租金或受监管
■本报记者凌剑伊
长租公寓“高进低出”爆仓后“跑路”;房屋租赁公司采取“长收短付”“租金贷”等违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企业经营难以为继,进入恶性循环……近期,南宁市相继出现几起长租公寓“爆雷”事件,引发市民的强烈关注。针对出租企业的高风险经营乱象,为规范南宁市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和行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日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状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存空白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存量房买卖所占比重随之攀升。但与一手房相比,存量房买卖手续比较烦琐,大多数是通过中介企业撮合成交。各中介企业掌握大量房源,在交易市场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着南宁市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人才不断聚集,房屋交易市场活跃度持续增强,可以预见,涉及房屋交易的资金规模将日渐增大。但相较而言,目前,南宁市房屋交易市场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交易资金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存在空白。
此外,由于中介企业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纪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严重等诸多不稳定因素,极易产生房产交易纠纷,交易当事人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曾发生某些中介人员利用执业优势,哄骗卖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刷脸过户卖房或抵押房产的情况,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因此,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和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制定实施相应的交易监管政策以及有效保障市民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已成当务之急。
范畴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等被监管
长期以来,仅少数具备房屋交易资金安全意识的交易当事人会自行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保障自身权益,大多数交易当事人并不知道如何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或不愿负担费用进行资金监管。
由于房屋交易过程中通常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极易产生各类交易纠纷,交易当事人消耗了大量时间和成本,增加了财产风险。由此,日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办法》,明确两类房屋交易行为应当实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一是交易当事人约定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行为;二是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的住房租赁行为。
那么,哪些资金要纳入监管范畴?《办法》提出,应纳入监管的资金包括几个方面:支付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过3个月但交易当事人约定进行监管的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监管的其他资金。
处罚违反规定将被暂停网签备案资格等
《办法》对与监管机构合作开展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如要求监管银行应当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建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制度等。
《办法》还明确了存量房买卖、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和划转方式,并着重对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和租赁企业责任进行了阐述及说明,明确交易当事人应当在监管银行一并开设监管和结算账户、租赁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解除方面,明确了当发生《办法》规定情形时,由监管银行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将结果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示,主动引导交易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代收代付、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和额外收取服务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将采取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资格、依照违法行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等举措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提醒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4月18日前,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cqzxjyk@163.com
(制图/舍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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