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电鱼致右江损失成鱼274.4公斤、幼鱼49879尾 3人被判等量放生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南宁晚报 2020-10-21 06:58 大字

?三被告人在右江边放生鱼苗?本报记者郑芳摄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孙仁玲)昨日,西乡塘区法院在该院金陵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廖某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某、李某、廖某拘役5个月至4个月15日不等,并宣告缓刑,同时判令3名被告人在右江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江段增殖放流成鱼274.4公斤、幼鱼49879尾,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9日凌晨4时至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廖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共同利用一艘无证渔船,在金陵镇金陵村至高峰村的右江水域,利用发动机电流绑到竹竿放到水中非法电鱼捕捞。8时许,李某、廖某离开后,李某某在等待鱼贩收鱼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当天捕获的鱼进行了扣押,经称量,净重68.6公斤。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评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成鱼造成损害是274.4公斤,对幼鱼造成损害是49879尾,生态修复建议在右江金陵镇江段放流成鱼274.4公斤,放流幼鱼49879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廖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且均是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经过庭审教育后,为弥补对右江金陵镇江段生态环境损失,三名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成鱼和鱼苗投放到右江中,并表示今后会遵纪守法,爱护生态环境。

本案当庭宣判后,在西乡塘区法院、检察院、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金陵镇政府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三名被告人在右江南区金陵镇江段即时履行增殖放流。李某某、李某、廖某现场放流鲤鱼、鲢鱼、鲮鱼、赤眼鳟雨等成鱼274.4公斤,鲤鱼、鲢鱼、鲮鱼、赤眼鳟雨、草鱼、青鱼等幼鱼49879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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