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名下有股权 离婚时能否分割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丈夫名下有公司离婚能否要股权
黄女士问: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离婚。丈夫名下持有南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我要求分割他的股东份额,即要求成为该公司股东,但丈夫不同意,请问怎么办?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因此,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本身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并非股权的共有人,股权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仅对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享有间接的权益。
撞伤了退休人员是否要赔误工费
江先生问:我今年65岁,退休后在某小区做门卫,今年6月,我骑电动车回家时,与一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左股骨大粗隆骨折,遗有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此事虽经双方协商,但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肇事司机说我已退休,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员,没有误工费赔偿的说法。请问肇事司机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
林剑律师解答:江大爷虽已退休,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亦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9月7日(周一)
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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