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房子落不了户 交易双方对簿公堂 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卖方支付给买方1.5万元违约金

南宁晚报 2020-08-16 04:50 大字

■本报记者韦薇通讯员莫寿孟

王某在南宁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卖家韦某、广西某房地产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韦某在交付房屋时,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同时协助王某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此后,王某却发现,买来的房子入不了户,主要原因是仍有他人的户口未迁出。于是,王某将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买方:房子过户后发现有户口未迁出

韦某与案外人陈某有经济纠纷,为偿还欠款,陈某将位于兴宁区一套为72.52平方米的商品房低价出售给韦某。

来自钦州市的王某想在南宁安家落户,他看上了韦某名下的这套商品房。经协商,2019年1月10日,他与卖家韦某、广西某房地产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韦某将名下的商品房卖给王某,成交价46万元。其中,还约定了韦某在交付房屋给王某使用之前,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同时协助王某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如韦某不配合办理,则每逾期一天按房屋成交价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付给王某作为赔偿。

两个月后,王某和韦某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王某的名下。但王某与房地产投资公司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事宜时,发现房屋地址内仍有陈某的户口没有迁出。针对此事,韦某告诉王某,该房屋是陈某于2018年7月出售给自己的,户口有可能是他的。随后,韦某向王某提供了陈某的联系方式,建议双方沟通处理。之后,王某与房地产投资公司先后两次向当地派出所咨询,均被告知在原户口未迁出前,业主户口不能迁入。

同年10月9日,王某以韦某一直没有将房屋内陈某的户籍关系迁出,导致他的户籍关系无法办理迁入手续,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韦某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向其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卖方:已经履行相关义务责任在买方

直至2019年11月29日,王某与房地产投资公司再次前往派出所咨询时,派出所告知他们,根据新政策,原户口未迁出也不影响业主户口迁入。

在法院开庭时,房地产投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韦某辩称,他和他家人的户籍不在该房屋内,且他出售房屋前并不知道陈某的户口仍在房屋内。因为他与陈某之间有经济纠纷,陈某不愿意配合他将户口迁出,他在第一时间已经将陈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买家王某,由王某、房地产投资公司和陈某协调处理入户事宜。协商未果,他也第一时间打电话向派出所咨询。2019年11月29日,派出所告知陈某的户口未迁出也不影响王某的户口迁入房屋,但是王某说家里面还有地,暂时不想把户口迁进来,想把妻子的户口迁入。这是王某的责任,他不应该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买方1.5万元违约金

经审理,兴宁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韦某从陈某处购买得来,韦某虽然未将其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但其在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前,理应核查房屋是否存在陈某的户口仍未迁出的情况,负有将房屋内原户口迁出及配合王某办理户口迁入的义务。现陈某仍未将户口迁出,根据合同的约定,韦某已构成违约,王某有权基于合同条款主张逾期迁移户口的违约金。

此外,韦某已交付房屋并将房屋转移登记给王某,韦某已履行作为房屋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迁移户口仅是双方房屋买卖关系中的一项附随义务,且韦某在王某告知陈某的户口未迁出这一事实后,提供了陈某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王某找陈某沟通协商,履行了必要的协助配合义务,韦某对陈某的户口未迁出的事实过错程度较轻。另外,根据三方于2019年11月29日前往派出所咨询的情况,王某将他或他的家人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不再因为陈某未迁出户口而存在障碍。基于上述因素考量,王某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支持违约金1.5万元。近日,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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