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两千余万元 玉石一审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农懿楚 陈宇彤)昨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该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副主任、被告人玉石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负责人邹某某、缪某某在货物拍卖、业务发展和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及下属机关的干警阮某某、黄某某等11人在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8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7.714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玉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玉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同时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玉石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在法庭主持下,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玉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玉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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