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卡里多出6万元 不问缘由先花钱 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判决男子如数返还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如果有一天自己的银行卡里突然多出6万元,你会是什么反应?是报警处理,还是偷偷花掉?有人选择了后者,也因此触犯了法律。近日,江南区法院苏圩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判决被告元某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万元。
江南区苏圩镇男子元某从公司辞职后,于2018年12月18日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为3万元。
由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脑业务系统发生延时处理故障,导致该中心向银行发送了3次3万元的代付公积金提取业务指令,造成元某的公积金联名储蓄卡先后收到3笔3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是说,元某的银行卡一共收到9万元,其中6万元是误发。
面对突然多出的6万元,元某既没有核实其来源,也没有进行报警处理,而是开启了疯狂买买买的模式。就这样,元某只用一天的时间,就花掉了7万多元。
之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复了电脑系统,通过银行冻结了元某银行卡里剩余的1万多元,并立即联系元某说明情况,要求其返还已经花掉的4万多元。
对此,元某却称自己以为银行卡多出的6万元是朋友还给他的,已经消费了。况且这是公积金中心的失误,并不是他的过错。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奈之下,将元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苏圩法庭。
5月14日,苏圩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元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元某重复收到的两笔公积金款项共6万元属不当得利,判令元某向原告返还。收到判决书后,元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会积极筹钱归还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脑业务系统故障造成元某银行卡增加的6万元存款属于不当得利,元某是不能拿来花费的,应该返还公积金管理中心。
而如果元某将这笔6万元花光又拒不归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走民事诉讼途径追究元某的民事责任。如果拒不归还的不当得利数额较大,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元某的刑事责任,此时的刑事责任可能包括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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