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通报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知假还售假 获利也获刑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自治区检察院公布几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2017年6月,王某、黎某某、廖某某商定共同出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阿迪达斯等运动品牌的商品,三人约定王某占47%的股份、黎某某占30%的股份、廖某某占23%的股份。由王某负责总体协调工作,黎某某负责布置卖场,廖某某负责找场地。2017年8月,三人聘请文某某负责摊位的搭建和接收前期货物,并聘请销售人员在桂林市销售从外地进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商品。
2017年9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商品,价值共计26.8万余元。经查,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11万余元。2019年4月28日,4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至5万元。
2017年上半年起,吴某某向他人低价购买假茅台酒,并明确告知林某某这些假酒是用低端白酒勾兑、调味制作而成。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15日,吴某某销售约1600瓶假茅台酒给林某某,销售金额共计34.9万余元。
林某某在吴某某处购得假茅台酒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将其中的408瓶假酒以每瓶710元的价格销售给汤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5.9万元。
随后,汤某某将这批408瓶假茅台酒以每瓶960元至1030元的价格分7批销售给贺州某酒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贺州某酒行扣押其在汤某某处购买的假茅台酒共计231瓶。
2019年8月27日,汤某某被不起诉。2019年11月19日,吴某某、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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