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11万买到盗抢车 法院判合同无效
11万买到盗抢车法院判合同无效
2015年3月,黄某从他人处买了一辆东风本田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9日,黄某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0万元。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经某。
然而,让经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办理车辆过户时,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原因是该车是于某2015年1月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某小区内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后依法移交给了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
花了11万元买的二手车竟是盗抢车,车财两空的经某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讨说法,汽车销售公司很快将11万元返还给了经某。
之后,汽车销售公司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至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与黄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黄某返还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10万元,并赔偿汽车销售公司车辆差价1万元。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机动车系盗抢车辆,虽然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黄某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不合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车辆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黄某因出售该车所取得的车款10万元应当返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此外,本案黄某对合同无效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故还应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合同无效所致的合理损失。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1万元价格将车辆转让给经某,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将11万元返还给经某,其中1万元的差价款,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黄某应予以赔偿。
3月21日,该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能否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处理该占有物。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未进行规定,但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是非法处分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即有权占有。因此,当处分该财产的人对该财产系是基于盗窃等其他非法原因而无权占有时,除非赃物为货币或不记名的有价证券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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